唯識宗典

成唯識論

作者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譯 · 分類唯識宗典 · 82.7k

成唯識論

作者: 護法等菩薩造·唐·玄奘三藏奉詔譯 | 分類: 唯識宗典 | 卷數: 十卷

🔗 經典連線:唯識三十論頌(頌文本源) · 唯識二十論(唯識姊妹) · 大乘百法明門論(名相總要) · 大乘起信論(心識通達)

💡 現代白話導讀與核心旨趣

《成唯識論》(十卷),梵文 Vijñaptimātratāsiddhi-śāstra,是中國大乘佛教法相唯識宗的最高立宗聖典,由唐代一代聖僧、大慈恩寺三藏法師玄奘(602—664)奉詔翻譯、其高足窺基法師筆受融會而成。

本論之淵源極為殊勝:世親菩薩晚年著《唯識三十論頌》總括唯識大義,其後印度有護法、安慧、難陀、戒賢等十大論師各造釋論十卷,共計百卷。玄奘大師西行求法在那爛陀寺戒賢法師座下盡傳其奧妙。歸國後,玄奘大師應弟子窺基之請,以護法論師之正義為宗主,融攝十家精華,提綱挈領“揉譯”成十卷《成唯識論》,成為漢傳佛教唯識學集大成之曠世鉅著。

全論體系嚴密恢弘,環環相扣,徹底破除凡夫與外道之“我執”與“法執”,確立**“萬法唯識,境由心造”**之究竟真理:

  1. 破二執顯二空:以因明正理破除實我、實法之妄執,顯發人空與法空;
  2. 三能變識體系:詳析初能變(異熟·第八阿賴耶識)、第二能變(思量·第七末那識)、第三能變(了別境·前六識);
  3. 四分認識論:確立心識之相分(所緣境)、見分(能緣心)、自證分(內在證知)與證自證分(自省確證),揭示心體孤明自證之本性;
  4. 三自性與三無性:依他起性如幻有、遍計所執如龜毛、圓成實性如虛空,圓融不二中道;
  5. 唯識五位修證:詳設資糧位、加行位(四尋思四如實智)、通達位(見道初地)、修習位(十地轉依)與究竟位(大圓鏡智法身佛果)。

對於宗門行者而言,參禪直探心源、破除妄執,正是從根本上截斷末那識之俱生我執,轉染汙之第八識為大圓鏡智。《成唯識論》以嚴密精深的教理為禪修提供了最堅固的見地磐石。

🗝️ 關鍵詞與主旨

  • 關鍵詞:成唯識論、玄奘三藏、護法菩薩、世親三十頌、三能變、阿賴耶識、末那識、四分說、三自性、唯識五位
  • 核心主旨:破除我法二執,開顯三能變識之唯識相,明三自性與二諦實相,闡明從資糧位至究竟位轉識成智、圓證無上菩提之全過程。

📌 重點內容

  1. 卷一·破執顯理:立論“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以正理徹底破除凡夫與數論、勝論等外道之實我實法執。
  2. 卷二至卷三·初能變阿賴耶識:詳析第八阿賴耶識之所緣、行相、種子藏與異熟因果,闡明“去後來先作主公”之生命根本依止。
  3. 卷四·第二能變末那識:闡發第七末那識恆審思量、執第八識見分為我,與我痴、我見、我慢、我愛四煩惱恆常俱生之心理根源。
  4. 卷七·四分說與唯識相:提出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論證心識自能證知心識,無需心外實境。
  5. 卷九至卷十·唯識修道次第:開顯資糧、加行、通達、修習、究竟五位,詳述初地見道斷分別二障、金剛喻定斷俱生二障、圓證四智三身。

⚠️ 閱讀難點

  • 名相繁密邏輯極其嚴謹:本論涵蓋五十一心所、百法、四緣、八識轉依等大量精密哲學名相,需緊扣“萬法唯識”之一貫綱領。
  • 十家異說融會貫通:論中雖以護法為主,但兼納了難陀、安慧等諸家之辨析,閱讀時需體會玄奘三藏裁斷宗派義理之精妙。

🗣️ 名句白話解讀

  • “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 【白話】:世間與聖教中所說的“我”與“法”,都只是隨順世俗施設的假名,顯現出種種不同的現象;這些現象全部是依憑內在心識的轉變而生起的,而能夠發生轉變的識體只有三種(異熟能變、思量能變、了別境能變)。
  •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 【白話】:外在的客體境界只是隨順凡夫的妄情執著而假立的,並不像內識那樣真實存在;而內在的心識必定依憑因緣和合而生起,絕不像外境那樣徹底虛無。由此遠離了執外境為實有的“增益執”與抹殺心識存在的“損減執”。
  • “相見俱依自證起,自證能知相見分;若無自證心不知,心識孤明自了了。”
    • 【白話】:心識中的客體相分與主體見分,全都依止心識自身的“自證分”而生起;自證分能夠內在覺知相分與見分。如果心識沒有內在的自證能力,就絕不可能產生任何認知與覺察;心識本體獨立靈明,本自能夠了了自知!

📜 典籍原文

成唯識論卷第一

護法等菩薩造

(唐)+三藏*三藏*,唐三藏*

三藏

唐三藏

法師玄奘奉 詔譯

壹、宗前敬序分(壹) 以頌彰釋論之因一、歸敬福田

樂諸有情。(貳) 以長行明本論主造論之意

一、安慧等悟斷得果解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

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

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

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

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二、火辨等達空悟性義

又為

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

唯識理如實知故。三、護法等破執顯理解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

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

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

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

如實解,故作斯

論。貳、依教廣成分

(壹) 明唯識相一、略釋難標宗(一) 將發論端寄問徵起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

諸聖教說有我、法?(二) 舉頌依義正答

頌曰:

1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

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

2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

(三) 長行釋㊀釋上三句1 略釋頌答外徵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

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彼二俱有種種相

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

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

設有異。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識」謂了別,此中

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變」謂識體轉似二

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

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或復內識轉似外

境。

我、法分別燻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

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

執為實有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

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

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

現,故說為假。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

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

遮增、減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

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2 廣釋頌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

生?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如何實我不可得

耶?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

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

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

作事業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

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

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

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

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

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

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

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

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

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

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

法一切我合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

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

風,應非常住,

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

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

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

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

與蘊非即非離。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

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

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恆

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

空等,非覺性故。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

虛空,無作、受故。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

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

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

我。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

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

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

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

如兔

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

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

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

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

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

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

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

見能證涅槃,正

見翻令沈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

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

自妄情,種種計度。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

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燻

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

教及

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

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

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

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二我

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

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

非與身俱,要待

教及

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

種:一、緣

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

度,執為實我;二、緣

教所說我相,起自心

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麁故易

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

滅。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

取蘊相,妄執為我。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

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

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

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

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

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

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

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

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

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

因,燻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

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若無實我,誰能造

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

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

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

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

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

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

所惱

惱所

,何為厭

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

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

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

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燻習,

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餘乘所

執外流佈本作實外,實

法,理非有故。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刺

闍、答摩所成

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

假,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大等諸

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

說現量得耶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

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

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

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

合時,體無別故。若謂

三事體異相同,便違

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

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又三

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

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

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

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

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

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

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

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

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

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

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

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

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

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

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

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

有自性,如

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

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

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

身根所觸故,如堅、溼、煖、動。即彼所執堅、溼、煖

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

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準

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溼等各

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火,火風

火風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

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

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

火、風。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

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

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

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

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

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

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

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

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

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

如德、業等。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

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

,准此

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

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

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

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

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

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

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

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

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

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

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

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

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

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

常,能生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若法能

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

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

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

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

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

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

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

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彼俱非

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

住,如所餘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

衣等,待眾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

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

無常,而體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

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

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

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

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

執。若謂

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所)+能能,所能

所能

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德

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處無別

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

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

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

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

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

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

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

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

執有法不過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

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

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

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

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

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

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

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

聲等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

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

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

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

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

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

命等。彼執

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

一、異言為遮為表?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

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

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且所

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

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

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

是假非實。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

成瓶、衣等?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

便非實有。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

承光、發影?日輪才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

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

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

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

必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

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

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

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

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識豈無所依、緣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

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

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

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

為所依,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

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

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

彼相識定不生故,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

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

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

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

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

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

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此識

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

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

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非

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

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

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

似色等相為所緣緣,

見托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

其除

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

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

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

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

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

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

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

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

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表、無表色豈非實

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且身表色若是實

有,以何為性?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

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

實有,才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

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

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

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

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錶;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

知。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心為因,令識所

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

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

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

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

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

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

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

行思立,故是假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

身、語業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

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

所游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

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由此

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

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

得、非得等,非如

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

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

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

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

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

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

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

得。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

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

情?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

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若謂七寶在現在,

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

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現在必有善種等

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

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

生。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

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

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

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

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

用。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

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

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

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

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契經說故。如

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此經

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

有同分。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

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謂為因起

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

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

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

色、心等,有實命根?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

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此經不說異

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又,先已成色不離

識,應此

離識無別命

根。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

根。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

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

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

。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

生體,是遍、恆、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

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

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

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

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若無

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

心定。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

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遮

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謂修

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

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

心時,燻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

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

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無想

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燻成種,招彼異熟識。

依定

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

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

有。

成唯識論卷第一

成唯識論卷第二

護法等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

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為證不成。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

即色、心故。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

異地等故。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

應異所相。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

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

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所相體俱

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

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

無用。

所相恆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

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來世,非現、非

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

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

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

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

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

立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

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

名滅。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

過去。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

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

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

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錶,而表有異。

此依

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

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

相續轉變名異。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復如何

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經說

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經不

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若名、

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謂聲

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

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

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

處別有實體。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弦

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

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

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

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

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

界攝亦各有異。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

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

味等假立三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

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

貪等,非不相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準前

理趣皆應遮止。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

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

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

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

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

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

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

色、心等實無為性。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若體

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

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

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

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

相雜,無應不遍。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

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闕

得不生時,應於

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若體

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

又應非遍容受。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

無為,準前應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

應如兔

角,非異心等有。

然契經說,有虛

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

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

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

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

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無我所顯真

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

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離諸障礙,故名虛

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

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

所顯,故

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

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

假施設名。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

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

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

法名曰真如。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

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

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

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

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

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

妄燻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

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

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

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

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二

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

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

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

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

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

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

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二法

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

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

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

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

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

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

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餘

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

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

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

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

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由此應知,

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

伽他中說:

「聖本如愚乃至轉二十字作頌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

故似彼而轉。」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

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

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

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

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

說心似外境轉。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

破故。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依類

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

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

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

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

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

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

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

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

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

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

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

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

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

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

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是故彼難不應正

理。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

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

「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㊁釋下三句1 別解三句出能變體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

別唯

則離

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

即第七識,恆、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

了境相麁故。「及」言顯六合為一種。2 釋能變義

此三皆

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一、因能變,謂第

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

識中善、惡、無記燻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

中有漏善、惡燻令生長。

二、果能變,謂前二,三

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等流習氣

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

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

酬引業力,恆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

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

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

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

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二、隨標廣釋

(一) 明三能變識相㊀釋頌文廣明三能變1 釋初能變雖已略

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

能變三相。且初能

變其相云何?

頌曰:

初阿賴耶

識,異熟一切種,

3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相應唯舍受。

4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

恆轉如瀑

流,阿羅漢位舍。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

,此識

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

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

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

自相,分位雖多,藏識

過重,是故偏說。

此是

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

故,說名

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恆時相續勝異熟

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

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

、不共,故

偏說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

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

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

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與本識及所

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雖非

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

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

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然諸

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種子

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

恆取此為境故。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

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

善等。

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

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爾,何故〈決擇分〉說

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

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燻習力轉

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燻生。

燻習力但可增長。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

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

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

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

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燻發。諸

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

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

三種菩提種

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諸有情既說本

有五種性

別,故應定有法爾

種子,不由

燻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

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

。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

燻生。

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燻增長,不別

燻生。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有義:種子皆燻故

生。

所燻、能燻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

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燻習而有,

如麻香氣,花燻故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

淨諸法所燻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

內種定有燻習,外種燻習或有或無。又名言

等三種燻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

燻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燻生。

無漏種生亦

由燻習,說聞燻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燻

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

故。

有情本來種姓

種姓

種性

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

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

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

;若有畢竟所知

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

,一分

立為獨覺種

;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

彼為如來種

。故知本來種性

差別,依障

建立,非無漏種。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

可生,非已有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一者

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

界功能差別。

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

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

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

數數現行燻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

淨諸法所燻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

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燻習故生,此即

名為習所成種。

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

為因緣性。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此頌意言:阿賴

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

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

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

又如束

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

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燻生,

如何轉識與阿賴

有因緣義?非燻令長

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燻習生,皆違彼義;

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

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

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

等應為不善等種。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

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汙,故名為雜染,離

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

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

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

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

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

漏善心既稱雜染,如噁心等,性非無漏,故

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

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

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

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

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

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

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然契經說:

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

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

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由此應信有

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燻習,法

爾成就,後勝進位燻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

為因。無漏起時,復燻成種,有漏法種類此

應知。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燻習

,而

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燻故生,寧全撥無本

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燻習,令其增盛方

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燻習。

其聞燻習非

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燻本有無漏種子,令

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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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

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

5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

8次第三能变,差别有六种,

9此心所遍行、别境、善、烦恼、

10初遍行触等;次别境谓欲、

1.【卷一·破我法二執·識變二空】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亦攝心所。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外境隨情施設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非無如境。——【白話】:世俗社會與佛教聖教中所說的'我'與'法',都只是隨順世俗施設的假名假相,並沒有固定不變的真實自性。所有現象全部是依憑內在心識的轉變而假立的。所謂'識'指了別認知,也包含了相應的心所有法;所謂'變'指心識本體轉變顯現出所緣境(相分)與能緣心(見分)兩種功能,相見二分皆依止心識本體的'自證分'而生起。外在客體境界隨妄情假立,故不像內識那般依緣而有;內在心識依因托緣而生,故絕非像外境那般徹底虛無!

2.【卷二·初能變識·阿賴耶識】論曰:初能變識,名阿賴耶,亦名異熟,亦名一切種。此識具有三相:自相、因相、果相。恆轉如瀑流,阿羅漢位舍。——【白話】:第一種能夠發生根本轉變的心識,稱為阿賴耶識(含藏識),又叫異熟識(果報識)、一切種識(含藏一切善惡種子)。此識具有三種相貌:攝持萬法種子為自相,生起一切萬法為因相,領受善惡業報為果相。它從無始以來如同奔騰不息的瀑布急流一般恆常相續、前後轉變;直到修證至阿羅漢或初地菩薩的無漏解脫位,才徹底轉舍其染汙執著的名稱!

3.【卷四·第二能變·末那識】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四煩惱常俱,謂我痴我見,並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白話】:第二種具有思量功能的能變識,名為末那識(第七識)。它依止第八阿賴耶識而生起,又反過來執著第八識的見分為真實自我,以'恆常審察思量'為體性與相貌。它恆常與四種俱生根本煩惱形影不離:我痴(不識自心本來空寂)、我見(妄執有我)、我慢(自高自大驕傲傲慢)、我愛(深重貪愛自我身心),並與觸、作意等遍行心所恆常相應!

4.【卷五·第三能變·前六識】論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此六轉識,隨根境得名,能了別粗顯之色聲香味觸法六境。——【白話】:第三種能變心識,共有六種差別(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以'了別外在境界'為體性與相貌,其性質通於善、惡與無記三種。這六種能夠向外轉變的識,隨順各自所依的根與所緣的境而得名,專門負責了別顯現於外在的色、聲、香、味、觸、法六種粗顯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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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 chéng wéi shí lùn ]

唯识宗集大成根本论典,玄奘揉译护法等十大论师之释论十卷

异熟能变[ yì shú néng biàn ]

第八阿赖耶识随善恶业因而异时、异类、变异而熟之初能变识

四分说[ sì fēn shuō ]

心识认知之四重功能:相分(境)、见分(心)、自证分、证自证分

自证分[ zì zhèng fēn ]

心识本体能够向内自我证知其见分与相分之灵明觉知功能

唯识五位[ wéi shí wǔ wèi ]

资粮位、加行位、通达位、修习位、究竟位之五重转依修道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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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答( 9 )
《成唯識論》由誰造論、由誰翻譯,在佛教中有何崇高地位?
《成唯識論》以世親菩薩《唯識三十論頌》為本,由印度護法、安慧等十大論師各造釋論;唐玄奘三藏以護法正義為主、融攝十家提綱挈領揉譯成十卷,窺基大師筆受並弘通,是中國法相唯識宗(慈恩宗)之立宗根本大典。
《成唯識論》如何論證“實無外境,唯有內識”?
論中以因明正理破除實我與實法執著,指出一切外在境相皆如夢境或眼翳所見之空花,乃是阿賴耶識中種子變現為相見二分之幻象。外境隨妄情假立故非真有,內識依因托緣而起故非全無,由此立唯識無境之中道。
什麼是唯識學中的“三能變識”?
一、初能變(異熟能變):第八阿賴耶識,含藏一切種子,受善惡異熟果報;二、第二能變(思量能變):第七末那識,恆常審察思量、執第八識見分為我;三、第三能變(了別境能變):眼耳鼻舌身意前六識,負責了別色聲香味觸法六種外境。
《成唯識論》提出的“四分說”包含哪四種功能?
一、相分:心識變現之認識物件與境象;二、見分:心識向外了別相分之能緣作用;三、自證分:心識向內自覺並證知識體見分之本體;四、證自證分:對自證分進一步確證之更深層自省。四分表明心識自明自覺,不假外照。